第六百三十五章——起诉便宜主义与法官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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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方的第二个优势在于,起诉便宜主义——刑事诉讼法248条规定,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追本溯源而言,这一制度源于明治初期设立检察官公诉制度的客观条件约束:由于明治天皇时期的日本政府在财政上并不宽裕,而刑事审判系统的运作和监狱的维持费用都相当高昂。出于这样有些令人尴尬的原因,1885年,时任司法大臣山田显义在训示中明确提出了对轻微犯罪尽量以不立案或者警告释放为主要方针,并尽可能减少公诉,而这样的手段也确实通过免除了轻罪的司法成本而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在1923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已经在执行当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起诉便宜主义最终彻底压倒了法定起诉主义,在279条明文规定了与现有内容一致的起诉便宜制度条款。
在现代社会,虽然日本已经不再是那个财政极度拮据的穷人政府,但这一制度却仍然延续了下来——从有1500名法官的1890年到现在,日本的法官数量始终没有大的增长,大约只有1500人负责正统的案件诉讼(还有800名左右的简易法院法官和350人左右的家庭裁判所法官,以及一些任职没有到达五年,因而无法成为可以单独审理案件的职权特例助理法官的菜鸟助理法官),不到3000人的法官总数和年均三四百万以上的嫌疑人总量相比实在是有些捉襟见肘。如果没有起诉便宜主义和相关制度将这些案件分化处理,那么每位法官可能每年都需要处理超过1000件以上的案件。
(举例而言,1994年这个节点的话,大城市的法官大约人均要负担300件左右的案件,而且每个月还会有25件左右的新案件被委托给法官。与此同时,法律规定每一起案件每个月都需要至少开庭一次,等于说每个月都需要同时审理325件案件。一般法官都是每周开庭三天,也就是说每个开庭日需要审理25-27起案件,这也是袴田严案在次年九月就已经在进行第十七次公审的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起诉便宜主义可以大大缓解法官系统的工作压力。例如,在1988年,日本的检察厅对共计235万名嫌疑人采取不予起诉的处理(80%以上是道路交通方面的嫌疑人)
而这样的制度,也必然为检方带来了相当大的优势——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往往根据起诉便宜主义进行筛选,专门选择起诉自己占据相当大优势的刑事案件,而对相对棘手的案件采取不起诉方针,因而法庭上刑事审判一审判决的有罪率高达99.9%甚至以上。
相比之下,英美法律体系的有罪率就要低很多,而他们的法官也会很明确地意识到被告可能是无罪的——在英国,认罪的被告不需要进行审理,法官需要审理的案件一定是被告否认自己的罪行的状况,而最终审判后的无罪率高达60%以上(1999年为64%)。而在美国,法院只对否认起诉事实的被告进行正式审判,而联邦地方法院和一审法院的无罪释放率也同样有12%以上。
在这样的对比之下,日本法官几乎对于被告的伸冤已经麻木了:他们在逐渐已经“学习”到了“被告都是有罪的”这样一个“知识”之后,在看到新的被告的时候自然就会下意识地认为这一定又是一个检察官们拥有充分证据,可以确保将其送进监狱的犯人。最终出现哪怕是检察官们的证据有明显漏洞,也可能因为过于信任他们而没有发现,最终产生冤假错案的情况。
————————
作者:我举个栗子,2016年日本检察统计年报的数据,检方一共处理了112万人,而最终仅有32万人被选择性起诉,最终被判处无罪的人数是104人,起诉有罪率大约是99.97%左右。
至于刑事案件的有罪率……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总人数是55039人,而所有起诉案例的总无罪人数是104人,这其中还有一部分是非刑事案件的无罪犯,所以最后算下来同样是很夸张的。
————————
而最重要的一点优势,在于法官的立场。
法律的目的在于什么?
如果由保守派发言,那么答案大概会是保护国民免遭犯罪分子的侵害,还他们一片净土。
而如果让人权派回答,大概发言会趋近于避免任何一个人成为强权机关的牺牲品——当然,考虑到强权机关的力量优势,主要还是作用于保护相对弱势的被告人。
这两者显然在有些时候是冲突的:举例而言,对纯粹保守派而言,替死鬼是可以接受的——在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谋杀犯逍遥法外时,他们不会介意推一个替死鬼出来,宣称这就是犯人,并将之处死以安抚民众,实现社会的稳定。只要能够让更多人得到更多的利益,那么牺牲一个人就是可以接受的。
而对于人权派来说,这样的想法显然是异端邪说——在他们看来,无论是为了何等目的,法律也不应该成为侵害个人利益的帮凶。尽管这样或许能够带来更大的社会利益,但这也是国家对个人暴力的危险兆头。
至于日本法官怎么想……在1966年最高法院大法庭“全递中邮判决”之前,法律团体普遍倾向于自由派,但以这个事件作为转折点,政府后知后觉地意识到法院的相当一部分青年法官们加入了人权派团体青法协,违反了日本法官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客观与中立操守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这一部分法官展开了不间断的打击,最终导致整个法官团体在潜移默化中趋向于保守化。
换言之,当今的日本司法,事实上已经成为检察官与法官站在一边,而辩护律师和被告站在另一边的对抗局面。这与法官这一职务最初设置的“裁判”定位的事实相比对,是如此荒谬的一件事。举例而言,就像足球比赛的裁判亲自下场,并且为其中一队踢球一般。
在这样的情况下,检方坐拥过大的优势这一现象自然也就是不言而喻的,而出现这样以孱弱论据成功定罪的情况自然也就是水到渠成。
————————
作者:我个人而言的话,肯定还是属于保守派的。两害相权取其轻,为了一个更有威慑的法律体系,我愿意承担我自己可能也成为冤假错案之一的风险。或者换一种说法,每个人每时每刻都在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那我为什么非要去固执地避免某种特定的风险,而导致放弃追求一个更低的总风险率呢?
btw,设定问题。
另外,检察官和法官系基本都会被我设定成保守派(包括零之执行人被洗成人权派的安室透,因为那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照顾低龄儿童而采取的白化设定,1994年这个保守的时代背景和警察厅这个以对抗革命团体为己任的身份都决定了安室透必然是保守派,他这个岗位信奉人权派等于把日本的胸膛暴露给所有心怀叵测的人。)
警察系出身的话,保守和人权派都有,年龄超过35的以及家里有官僚背景的基本都被设定为保守派(包括毛利小五郎),而看起来就很傻很天真的男角色以及所有女角色被设定为人权派。
绝大多数律师和侦探都是人权派。
组织清一色的保守派。
官僚系统清一色的保守派。
非以上出身的话,男角色基本倾向于保守派,女角色倾向于人权派。
日本检方的第二个优势在于,起诉便宜主义——刑事诉讼法248条规定,认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追本溯源而言,这一制度源于明治初期设立检察官公诉制度的客观条件约束:由于明治天皇时期的日本政府在财政上并不宽裕,而刑事审判系统的运作和监狱的维持费用都相当高昂。出于这样有些令人尴尬的原因,1885年,时任司法大臣山田显义在训示中明确提出了对轻微犯罪尽量以不立案或者警告释放为主要方针,并尽可能减少公诉,而这样的手段也确实通过免除了轻罪的司法成本而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在1923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已经在执行当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起诉便宜主义最终彻底压倒了法定起诉主义,在279条明文规定了与现有内容一致的起诉便宜制度条款。
在现代社会,虽然日本已经不再是那个财政极度拮据的穷人政府,但这一制度却仍然延续了下来——从有1500名法官的1890年到现在,日本的法官数量始终没有大的增长,大约只有1500人负责正统的案件诉讼(还有800名左右的简易法院法官和350人左右的家庭裁判所法官,以及一些任职没有到达五年,因而无法成为可以单独审理案件的职权特例助理法官的菜鸟助理法官),不到3000人的法官总数和年均三四百万以上的嫌疑人总量相比实在是有些捉襟见肘。如果没有起诉便宜主义和相关制度将这些案件分化处理,那么每位法官可能每年都需要处理超过1000件以上的案件。
(举例而言,1994年这个节点的话,大城市的法官大约人均要负担300件左右的案件,而且每个月还会有25件左右的新案件被委托给法官。与此同时,法律规定每一起案件每个月都需要至少开庭一次,等于说每个月都需要同时审理325件案件。一般法官都是每周开庭三天,也就是说每个开庭日需要审理25-27起案件,这也是袴田严案在次年九月就已经在进行第十七次公审的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起诉便宜主义可以大大缓解法官系统的工作压力。例如,在1988年,日本的检察厅对共计235万名嫌疑人采取不予起诉的处理(80%以上是道路交通方面的嫌疑人)
而这样的制度,也必然为检方带来了相当大的优势——经验丰富的资深检察官往往根据起诉便宜主义进行筛选,专门选择起诉自己占据相当大优势的刑事案件,而对相对棘手的案件采取不起诉方针,因而法庭上刑事审判一审判决的有罪率高达99.9%甚至以上。
相比之下,英美法律体系的有罪率就要低很多,而他们的法官也会很明确地意识到被告可能是无罪的——在英国,认罪的被告不需要进行审理,法官需要审理的案件一定是被告否认自己的罪行的状况,而最终审判后的无罪率高达60%以上(1999年为64%)。而在美国,法院只对否认起诉事实的被告进行正式审判,而联邦地方法院和一审法院的无罪释放率也同样有12%以上。
在这样的对比之下,日本法官几乎对于被告的伸冤已经麻木了:他们在逐渐已经“学习”到了“被告都是有罪的”这样一个“知识”之后,在看到新的被告的时候自然就会下意识地认为这一定又是一个检察官们拥有充分证据,可以确保将其送进监狱的犯人。最终出现哪怕是检察官们的证据有明显漏洞,也可能因为过于信任他们而没有发现,最终产生冤假错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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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举个栗子,2016年日本检察统计年报的数据,检方一共处理了112万人,而最终仅有32万人被选择性起诉,最终被判处无罪的人数是104人,起诉有罪率大约是99.97%左右。
至于刑事案件的有罪率……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总人数是55039人,而所有起诉案例的总无罪人数是104人,这其中还有一部分是非刑事案件的无罪犯,所以最后算下来同样是很夸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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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重要的一点优势,在于法官的立场。
法律的目的在于什么?
如果由保守派发言,那么答案大概会是保护国民免遭犯罪分子的侵害,还他们一片净土。
而如果让人权派回答,大概发言会趋近于避免任何一个人成为强权机关的牺牲品——当然,考虑到强权机关的力量优势,主要还是作用于保护相对弱势的被告人。
这两者显然在有些时候是冲突的:举例而言,对纯粹保守派而言,替死鬼是可以接受的——在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谋杀犯逍遥法外时,他们不会介意推一个替死鬼出来,宣称这就是犯人,并将之处死以安抚民众,实现社会的稳定。只要能够让更多人得到更多的利益,那么牺牲一个人就是可以接受的。
而对于人权派来说,这样的想法显然是异端邪说——在他们看来,无论是为了何等目的,法律也不应该成为侵害个人利益的帮凶。尽管这样或许能够带来更大的社会利益,但这也是国家对个人暴力的危险兆头。
至于日本法官怎么想……在1966年最高法院大法庭“全递中邮判决”之前,法律团体普遍倾向于自由派,但以这个事件作为转折点,政府后知后觉地意识到法院的相当一部分青年法官们加入了人权派团体青法协,违反了日本法官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客观与中立操守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这一部分法官展开了不间断的打击,最终导致整个法官团体在潜移默化中趋向于保守化。
换言之,当今的日本司法,事实上已经成为检察官与法官站在一边,而辩护律师和被告站在另一边的对抗局面。这与法官这一职务最初设置的“裁判”定位的事实相比对,是如此荒谬的一件事。举例而言,就像足球比赛的裁判亲自下场,并且为其中一队踢球一般。
在这样的情况下,检方坐拥过大的优势这一现象自然也就是不言而喻的,而出现这样以孱弱论据成功定罪的情况自然也就是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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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个人而言的话,肯定还是属于保守派的。两害相权取其轻,为了一个更有威慑的法律体系,我愿意承担我自己可能也成为冤假错案之一的风险。或者换一种说法,每个人每时每刻都在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那我为什么非要去固执地避免某种特定的风险,而导致放弃追求一个更低的总风险率呢?
btw,设定问题。
另外,检察官和法官系基本都会被我设定成保守派(包括零之执行人被洗成人权派的安室透,因为那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照顾低龄儿童而采取的白化设定,1994年这个保守的时代背景和警察厅这个以对抗革命团体为己任的身份都决定了安室透必然是保守派,他这个岗位信奉人权派等于把日本的胸膛暴露给所有心怀叵测的人。)
警察系出身的话,保守和人权派都有,年龄超过35的以及家里有官僚背景的基本都被设定为保守派(包括毛利小五郎),而看起来就很傻很天真的男角色以及所有女角色被设定为人权派。
绝大多数律师和侦探都是人权派。
组织清一色的保守派。
官僚系统清一色的保守派。
非以上出身的话,男角色基本倾向于保守派,女角色倾向于人权派。